只要双方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户口本等,就可以去过户了,这时的过户属于继承过户。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只有拆迁安置房合同是过不了户的,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要先给该安置房办理房产证,然后才可以进行过户。过户的手续不复杂,带着过户申办材料,如双方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户口本、税费缴纳凭证、合同还有房产证,到场填写申请书即可。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而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和承租人而使用的房屋。
先给该安置房办理房产证,然后才可以进行过户,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是房产住满5年。办理房产证后可以按照正常的流程进行过户。申办材料: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
购房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均需持以下证件:身份证明(双方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婚姻证明(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等)。户口证明(户口本、集体户口页、户籍证明等)。工作证明,购房合同。
办理拆迁安置房房产证需要拆迁安置协议、拆迁交换证明、确权证明书、拆迁发票、本人身份证等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等。
拆迁安置房过户不需要5年,一般只要取得产权证就可以过户了,但是当地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拆迁安置房所有权人死亡,继承人需带好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房产证、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配图(由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提供)以及其他登记机构认为需要的有关证明材料至房产登记机构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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