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如下:有利生产原则。有利生产就是要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保障生产的发展。如果因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冲突阻碍了生产的发展,就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所以,相邻权利人应该从有利生产的角度处理相互之间的权利冲突。
兼顾利益原则: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相邻关系纠纷怎么处理可以参照下列原则:兼顾利益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
一、相邻一方因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必须临时或长期通过另一方使用的土地上的,另一方应当予以准许。因此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通行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二、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设电线、埋设管道等需要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的,他方应当允许。
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以下原则。有利于生产;互相协作、共同协商;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当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财产权利时给相邻一方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权利造成损害时,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谦,并赔偿相邻一方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一)首先,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和平解决之间的争端。(二)其次,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人民调解组织,对相邻关系纠纷进行调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