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他人或自身造成伤害,定作人均无需负责。但若定作人有过错,则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若承揽人受伤,责任自负;唯有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明显过错,才能负责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依据《最高法释解》第10条,如承揽人为完成任务给他人带来伤害或自身受到伤害,定作人均无需承担责任。但需注意,若定作人在此过程中有过失,则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承揽合同中,若承揽方受伤,通常由自身承担责任。在此种合作模式中,双方地位平等,无主次之分。承揽人无固定工作时长,依据工作量领取报酬。在执行承揽任务期间,若对外或对己方产生伤害,责任判定主要看定作方有无过失。

在承揽工程时受伤,责任自担或与合伙人共担。若自身受损失,定做人无需赔偿;对他人及自身造成损害均不含定做人责任,除非因定作、指示或选任不当导致,否则应自负赔偿。

如雇主在上述方面有所疏忽,以致承揽人身心受到损害,有可能面临巨额赔偿。若承揽人自身存在过失或未遵守安全操作规范,雇主可据此减轻或免除部分责任。若双方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例如关于工伤事故责任分担的条款,责任归属亦将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