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书的强制执行也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法律上没有快速裁决的说法。一般民事纠纷普通程序审限是六个月,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限是三个月。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正文是裁决书的核心,应写明:(1)仲裁请求,即申请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目的。(2)争议事实,即争议发生的经过,双方争议的焦点及各自的主张等。(3)仲裁理由,即仲裁庭作出裁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
非终局裁决制度是指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后,可以依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对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制度,而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仍实行非终局裁决制度。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不执行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时要提交申请书、裁决书等材料。
1、一裁终局的情形下,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生效。2、非一裁终局的情况下,当事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起超过十五日不提起诉讼的,该裁决书才发生效力。3、对于生效的裁决书,如果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即仲裁裁决生效后,若一方当事人不予履行裁决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决书出来应当依据裁决书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对劳动仲裁裁定书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劳动仲裁裁定书。法院对此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是劳动争议仲裁庭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劳动争议所作出的裁决,该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对用人单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劳动仲裁庭所作出的终局裁决,如果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