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残疾人两项补贴指的是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
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
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可靠的律师,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
【延伸知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规定。招用残疾人低于法定比例的,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低保补助政策、标准:
1.残疾人城市低保补助: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残疾人员可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2.粮油供应帮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均享受每人每月40元的粮油供应帮困补贴;
3.残疾人农村低保补助:具有本市农业
户口、上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
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 法律依据
- 《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一、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各地应研究确定合理的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现行补贴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能兼顾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和长期照护需求。生活补贴标准应参照当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费支出以及因残疾额外增加的衣食住行等费用支出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护理补贴标准应参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原有补贴标准明显过低的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补贴标准进行科学测算和全面论证,充分考虑残疾群众需求满足的层次性和有效性,适当调整补贴标准,确保最大程度发挥制度效果。
报告编号:NO.20231205*****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
-
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
赤峰市:按照自治区民政厅通知要求,自2019年起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原来的80元/人/月提升至100元/人/月,截止2018年三季度末,全市已完成审批的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54220人,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44617人。
-
如果是残疾人,一般可以领取的补助是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补助金:持有建德市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残疾人,可以本人作为户主,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重度残疾人补助金)申请。
-
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填表、报批;经审批后到社区定期领取。各地标准不一,有的甚至没有。建议事先拿着《残疾证》到当地县(区)残联咨询一下,看看对应的标准。
-
国家具有残疾证的残疾人的补助有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李键键律师
2019.02.26
10350人看过
-
是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本市重残无业人员,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
-
要看具体的所在城市规定,残疾人日常买房补助首要买房补助残疾人因残疾进行的额定日常开销。一般困难残疾人日常买房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全国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王汉杰律师
2019.03.04
11631人看过
-
2015年9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