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双方违约引纠纷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场地
租赁合同纠纷。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以及提前解约的违约金条款。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方提前通知承租方搬离场地,构成违约;承租方自某一节点起不再缴纳租金,接到搬离通知后长期占用场地不予腾退,也存在重大违约行为。
承租方将部分场地转租给第三方,出租方提前解约通知发出后,次承租人陆续退场,场地出现空置。承租方认为,出租方单方解约造成转租租金收益损失,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一年租金作为违约金。出租方则主张,承租方一直实际占有场地,应足额支付欠付租金以及
合同到期后的场地占用费,并立即腾退场地。一审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对双方的违约金诉求全部不予支持,判决承租方支付欠付租金、场地占用费并腾退场地,驳回承租方全部反诉请求。承租方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
二、受托介入:梳理核心争议
甘肃萃英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杨梅律师协同团队律师全面复盘一审卷宗材料。他们仔细整理了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场地现状照片、租金往来记录等全套证据,梳理出案件的三大核心争议焦点:
1.承租方长期占有案涉场地,是否应当全额支付租金及后续场地占用费;
2.在双方均违约情形下,违约金应当如何划分,是否可以全部不予支持;
3.承租方主张按照原始合同年租金标准主张高额违约金是否具备事实依据。
三、核心代理观点:有理有据抗辩
(一)场地管控与费用承担
杨梅律师指出,承租方接到搬离通知后,始终未向出租方交还场地,场地由其实际控制。无论场地空置还是转租,都不能免除其支付租金以及场地占用费的法定义务。
(二)违约过错与责任归属
承租方在收到搬离通知前就已欠缴租金,拒不腾退场地属于重大过错,不能将场地空置损失全部归责于出租方。
(三)违约金计算的事实依据
双方后续实际履行已经变更应付租金金额,上诉人按照原始合同租金主张高额违约金缺乏事实基础。
四、办案推进:二审改判显成效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坚持上诉意见,主张扣减空置期间场地占用费,并要求我方承担全额一年租金的违约金。杨梅律师发表上述代理意见的同时,我方提交场地现状照片作为新证据,证明场地仍然由对方管控,没有完成腾退交付,夯实了我方事实主张。
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大部分代理意见,同时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调整违约金判项。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关于承租方支付欠付租金、场地占用费、限期腾退场地的核心判项;同时结合全案过错,酌情判令我方当事人向对方支付部分违约金,驳回上诉人其余高额反诉请求。整体上最大限度保全了我方当事人的核心利益,实现了二审有利的处理结果。
五、案件价值升华
本案的成功处理,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场地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会综合考虑过错大小、实际损失等因素,对违约金进行合理调整,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这有助于规范市场交易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障
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律所简介
英华集萃,厚德济事。甘肃萃英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8年,经甘肃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是一家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律所秉持明德笃行、信以致远、业务精湛、服务优良的文化理念,为社会各界人士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该律所立足甘肃、辐射全国,是一家合伙制法律服务机构,始终秉持“唯公、唯正、不唯利,务实、务信、不误人”的服务宗旨,坚守客户利益至上的核心原则。律所紧跟法律服务市场发展新趋势,打造专业化、创新化、年轻化的律师队伍,聚焦各类诉讼案件与非诉讼法律事务,依托完善的服务体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客户提供全流程、高品质的法律支持,业务覆盖甘肃省内外多地法律纠纷处置与专项法务服务。
甘肃萃英律师事务所采用团队化协作服务模式,针对每一起委托案件,均启动团队分工协作机制,实现律师间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全程把控案件处理流程,保障案件办理质量。律所具备性价比、区位、服务、业务等多方面优势,致力于打造西北法律行业的领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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