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第二项第二点。
政策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23〕28号)第二项第二点。
政策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第二项第二点。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23〕28号)第二项第二点。
政策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第二项第二点。
政策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第二项第二点。
政策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23〕28号)第二项第二点。
政策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23〕28号)第二项第二点。
参保人员已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了伤残等级,其所在单位按期缴费、已确认并资料进机的老工伤人员,其所在单位按期缴费。已进机的退休后初次诊断职业病人员,其所在单位按期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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