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23〕28号)第二项第二点。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23〕28号)第二项第二点。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电话查询:联系电话:87706915、87706460。监督电话:87706750。
初次发生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达后,用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备案同意就医,出院后用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二环路北1段4号就业社保大厦(市医保事务中心)3楼4区1、2、3、4号窗口。成都社保局医疗管理处及分局: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初次发生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达后,用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备案同意就医,出院后用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二环路北1段4号就业社保大厦(市医保事务中心)3楼4区1、2、3、4号窗口。成都社保局医疗管理处及分局: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参保人员已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了伤残等级,其所在单位按期缴费、已确认并资料进机的老工伤人员,其所在单位按期缴费。已进机的退休后初次诊断职业病人员,其所在单位按期缴。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电话查询:联系电话:87706915、87706460。监督电话:87706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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