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机装备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与招商引资项目时,与某
经开区管委会签订了《入区协议》。管委会为支持项目推进,向公司提供了2300余万元的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同时在协议里明确了投资强度和税收产出等考核指标。然而,项目推进过程中,二期未建,双方在税收计算方式上产生了严重分歧。管委会认为公司违约,向
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返还全部扶持资金及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管委会的诉求,公司面临着败诉的不利局面。
关键时刻,公司找到了
湖南协平
律师事务所的付志军律师,委托他担任二审代理律师。付律师拥有中国国防科技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是有着多年执业经验的专职律师,同时还担任
常德市
仲裁委仲裁员。他在处理各类复杂法律事务方面经验丰富,尤其擅长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及
合同纠纷等领域。
付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全面梳理案情,发现一审败诉的关键在于法院对“税收”的理解过于狭隘,同时还忽视了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付律师认为,管委会所主张的“税收未达标”说法不成立,因为协议中约定的是“该宗地产生的税收”,并非仅指“公司缴纳的税收”。公司将部分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这些企业在该宗地上经营所产生的税收,理应计入考核范围。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在本案中,三年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巨大冲击,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律特征。
(二)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
当合同条款出现歧义时,需要依据一定规则进行解释。一般要遵循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在本案中,对于“该宗地产生的税收”的理解,不能仅从字面简单解读为公司缴纳的税收,而应结合协议目的和实际情况,将承租企业在该地块经营产生的税收纳入其中。
(一)定性之争:民事合同与行政协议之辨
付律师在二审庭审中首先提出,本案中的《入区协议》具有强烈的行政属性,管委会在协议中主要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责,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一审将其作为普通民事合同纠纷审理,存在程序错误。尽管这一观点未被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但却成功动摇了管委会作为“管理者”的单方权威地位,为后续辩论营造了有利氛围。
(二)事实之辩:重新定义“税收”范围
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付律师紧紧围绕协议条款中的“该宗地”三个字,据理力争。他强调,只要是在这块土地上产生的经济活动及相应税收,无论经营主体是谁,都应视为完成了协议约定的税收贡献。为支持这一观点,付律师向法庭提交了
租赁合同、租户
纳税证明等一系列新证据,有力地证明了该地块的实际税收贡献远超协议约定标准。
(三)情理之辩:引入不可抗力因素
付律师还指出,项目运营期间恰逢三年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因素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巨大冲击。一审法院在判决时完全忽视了这一客观情况,直接判定公司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有失公允。在法律适用上,应充分考虑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理判定双方责任。
二审法院经过全面审理,最终采纳了付志军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公司将厂房出租是正常的经营方式调整,并未改变土地用途,承租企业的纳税情况应当计入“该宗地”产生的税收。经核算,该地块的亩均税收已达到5.6万余元,超过了协议约定的5万元/亩的标准。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管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公司挽回了23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在这起案件中,付志军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辩护技巧。他没有被一审败诉结果束缚,而是精准找到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税收”的定义。通过严谨的法律分析和扎实的证据组织,成功说服二审法院,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招商引资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司法实践参考。在法律的漫漫征途上,像付志军律师这样的专业人士,为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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