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债权人如果以财产混同为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举证责任倒置,债权人不需要初步证明一人公司存在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迹象,而是由股东负担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举证责任,若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连带责任即成立。
一、受害人(原告)的举证责任。二、生产者(被告)的免责举证责任。生产者(被告)的免责举证责任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若要免责,则应对免责事项负举证责任。三、销售者(被告)的免责举证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共同侵权的规定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1)多个主体。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共同实施侵权行为;(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自诉刑事案件中,原告人即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必须要以一定的证明主张为前提,证明责任主体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证明主张。
收集债务公司的交易的发票、单证。由于公司与股东财务公章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混同,或者习惯性地与订立合同主体存在矛盾等,那么我们就可以对这些存在矛盾的票据、单证等资料比较分析得出公司财务混同的结论。
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作用条件不同。证明责任在任何案件中都适用,而举证责任仅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法律后果不同。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败诉,另一方胜诉。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特别举证原则: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用于:(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被诉的行政行为合法的,无须原告证明其行为违法,且无须法院依职权不能查明其行为合法的证据,应当径行判决行政机关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