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船舶所有权需要登记。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船舶所有权需要登记。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申请书;申请书填写完整、规范,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一致。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材料齐全、有效。申请人身份符合规定。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其他要求,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齐全,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船舶所有权登记申报材料如下: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足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原件和复印件);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原件)。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等。
具备条件;当地市海事局辖区船舶。申请主体;船舶所有权人。提交材料;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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