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签证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到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者船舶失踪之日起3个月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船舶灭失,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20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船舶抵押合同。
具备条件:当地市海事局辖区船舶。申请主体,船舶所有权人。提交材料,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所需材料:申请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变更的证明或公安部门核发的户籍变更的证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所需材料:申请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变更的证明或公安部门核发的户籍变更的证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具备条件: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