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船舶技术资料;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4.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的文书(适用于设有光租、抵押权等的船舶)。
一、提交材料(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船舶签证簿;(二)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三)船舶国籍证书;(四)船舶检验证书;(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等。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2、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3、 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4、 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5、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