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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部分损害的赔偿应满足什么条件

2024.05.08 海事海商 90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船舶部分损害的赔偿应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损害必须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这意味着,如果船舶的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第三方的故意行为造成的,那么船舶所有人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专门规定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对于船舶造成的损害,责任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限制其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必须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可能会丧失请求赔偿的权利。 此外,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对于船舶造成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合理费用等。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标准,赔偿请求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赔偿请求。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船舶损害涉及到多方责任,那么各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如果存在保险合同关系,那么保险公司也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
除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另有规定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
(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25计算单位;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83计算单位。
(三)依照第(一)项规定的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第(二)项数额中按照比例受偿。
(四)在不影响第(三)项关于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第(二)项中的其他赔偿请求优先受偿。
(五)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1500吨的船舶计算。
总吨位不满300吨的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其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报告编号:NO.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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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子豪

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

何子豪律师,专职律师擅长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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