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亚芳,中共党员,1990年出生,拥有12年的律师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4306201411683609。她是
湖南祈安
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着该所党支部副书记的重要职务。此外,她还是岳阳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调解员等,在多个法律相关领域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力。
“专业、细致、高效”是何亚芳律师始终坚守的执业理念。在12年的执业生涯中,她办理过各类诉讼纠纷案件700余件,涵盖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侵权损害赔偿、
劳动争议、
合同纠纷、
股权纠纷等众多领域。代理经济类案件标的额达5亿元,如此丰富的办案经历,让她积累了深厚的诉讼办案经验。
以一起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为例,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原系夫妻。2006年因共同经营工厂进行
财产分割,刘某向何某出具一份15万元
借条,实际上这是婚内财产分配约定,并非真实借款。2007年案涉工厂由何某自行变卖并收取转让款8万元,2008年双方
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明确约定财产归属且未提及该借条。然而,何某持借条起诉,要求刘某偿还欠款13万元及高额利息共计50余万元。何亚芳律师作为被告刘某的代理人,提出抗辩意见,最终法院认定案涉借条并非真实
借贷关系,且因后续变卖财产、签订离婚协议发生变更,借条已丧失约束力,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完胜,无需支付任何款项。
除了各类
民事纠纷案件,何亚芳律师在
刑事辩护领域也有着出色的表现。她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时,为当事人争取
取保候审、
减刑、
缓刑取得了良好效果,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在一起
组织卖淫罪(重大团伙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某在团伙中协助接听招嫖电话、发送派单信息、辅助记账及转账等,参与了组织卖淫活动。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且属情节严重。何亚芳律师在辩护中提出,李某某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李某某到案后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其他
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某参与时间较短、作用较小、主观恶性较轻,请求法院从轻量刑。最终,法院采纳了何亚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某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认定李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何亚芳律师不仅在诉讼案件中表现出色,还致力于非诉法律服务的拓展。她为浙江一火科技有限公司新三板成功上市提供专项的法律服务,审核各顾问单位的合同,在公司法律、行政诉讼工作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与心得。
12年的执业时光,何亚芳律师在法律的道路上不断前行,用专业和责任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她的执业经历充分证明,时间是最好的见证者,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是她成长和进步的阶梯。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何亚芳律师将继续以专业的素养和敬业的精神,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法律领域书写更加辉煌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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