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平律师,法学硕士,国家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拥有长达二十年的律师执业经验。他持有建筑学和法学双学历,还具备建筑工程造价编审资格,这样独特的知识背景使他在处理各类案件时能够游刃有余。他曾在
江苏省省属大型律师事务工作并担任分所副主任职务,后创立江苏樵杨
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现为
上海德禾翰通(
常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全国管委会委员。李立平律师在
刑法、
合同法、
公司法、金融法、
房地产法、保险理赔等领域都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先后为众多当事人在大型案件中成功维权,同时还为数十家单位担任法律顾问。
因家庭
房产继承及
离婚纠纷,某当事人(化名)被案外人以“
侵权”为由起诉,并被申请
财产保全。
法院查封了当事人名下的主要房产,冻结其银行账户及微信财付通账户。然而,该侵权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均被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当事人不存在侵权行为。
当事人认为,申请人明知其享有合法居住权及房产份额,仍恶意提起诉讼并滥用财产保全,导致其被银行提前收贷、被迫以高息举债方式置换担保,产生巨额利息损失。于是,当事人另行提起“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要求赔偿损失35万余元。但一审法院以申请人无主观过错、损失与保全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为由,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委托李立平律师提起上诉。
这个案件面临诸多难点。财产保全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仅凭申请人败诉不足以认定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需从申请人的诉讼行为、证据基础、合理注意义务等多维度证明其主观恶意。一审法院还认为,当事人系为解封而自行选择高息
借贷,损失系自身行为所致,与保全措施之间缺乏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而且当事人主张的35万余元包含多笔
高利贷利息、服务费、
律师费等,法院容易认定为不合理扩大损失,存在不予支持的风险。此外,二审改判难度极大,一审已全面驳回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二审需同时推翻“无过错”和“无因果关系”两大结论。
李立平律师接手案件后,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重构过错论证路径,深入挖掘申请人在原侵权诉讼中的多项不合理主张,如重复计算租金、无据主张
精神损害赔偿,并对比在先调解案件中申请人从未提出索赔的矛盾行为,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在因果关系方面,律师提交了当事人与银行客户经理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证明保全行为直接导致银行催贷、信用评级受损、当事人被迫寻求高息过桥资金,使二审法院认识到“保全行为虽非唯一原因,但确系重要诱因”,从而建立部分因果关系。面对当事人主张的高额高息损失,律师主张以合理的市场融资成本为参照,最终法院采纳了年利率10%的折中计算标准。
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李立平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改判。认定申请人存在主观过错,保全行为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申请人赔偿当事人损失32,438元(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保全期间的资金占用成本),并承担部分
诉讼费用。案件从一审完全败诉到二审成功获赔,实现了实质性逆转。
李立平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在这个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中为当事人扭转了乾坤。他在案件中展现出的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对法律的深入理解以及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令人钦佩。在法律的道路上,正是有像李立平律师这样的专业人士,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才让公平正义得以彰显,让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处理。相信在未来,李立平律师将继续用他的法律智慧,为更多的当事人守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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