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件涉及
管制精神药品盐酸曲马多的刑事案件中,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犯走私、
贩卖毒品罪。一旦
罪名成立,李某某将面临极其严重的刑罚,他的人生可能就此被改写。
黄文基律师临危受命,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他深知此案的关键在于证明李某某主观上并不明知所代购的药品属于管制精神药品,也就是不存在走私、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于是,黄律师从事实和证据两个层面展开了精彩的抗辩。
在事实层面,他主张李某某仅以为所代购的是普通止痛处方药,是被伍某某以“采购药品供应药房”的理由蒙骗才实施了代购行为。而在证据层面,黄律师通过李某某代购获利水平远低于下游贩卖毒品的获利、涉案药品外包装仅标注为英文强力止痛药等客观证据,有力地佐证了李某某对药品属毒品属性并不知情。
此外,黄律师还进行了准确定性辩护,在否定重罪指控的基础上,认可李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及药品管理类违法,为当事人争取轻罪认定的空间。
最终,
法院采纳了黄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某构成
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
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日,并处
罚金二万元。与走私、贩卖毒品罪的刑罚相比,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反转,为李某某的未来保留了希望。李某某及其家属对黄文基律师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他们说:“黄律师就像我们在黑暗中的一盏明灯,给了我们新生的机会。”
这是一起专门针对境外人员的跨境电信
网络诈骗案件,诈骗团伙手段恶劣,涉案金额高达约297万元。当事人周某某作为诈骗小组的普通组员参与其中,公诉机关以
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对其提起公诉,原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黄文基律师作为周某某的辩护人,采取了“事实锚定+量刑降档”的核心辩护策略。他首先精准核定周某某的个人涉案金额,通过比对电子数据、入金台账等证据,明确周某某实际参与诈骗的金额仅为700元,远低于其所在小组的整体涉案数额,为轻量刑提供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同时,黄律师强调周某某系被招募的底层组员,仅负责按照统一话术烘托群内气氛、引流客户,未参与诈骗核心环节,在
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降两档量刑,否定了公诉机关原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建议的合理性。
此外,黄律师还协助周某某主动全额退出违法所得1300元,明确表达认罪认罚意愿,争取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
在黄律师的努力下,法院采纳了全部辩护意见,最终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周某某无需实际
羁押,在缓刑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即可。周某某激动地说:“黄律师,是您给了我重新做人的机会,让我还能有时间弥补自己的过错。”
患者陈某因呕吐、腹痛、发热等症状先后两次前往某医院就诊,却被误诊,最终因病毒性心肌炎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患者家属悲痛万分,认为医院存在误诊、病历管理违规等严重过错,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黄文基律师作为原告方代理律师,采取“过错推定+举证责任转移”的核心诉讼策略。他首先锁定医疗机构的违法事实,核实接诊医师资质,证实首诊医师仅为执业助理医师且单独执业、部分接诊人员无合法执业资质,直接指向诊疗行为违反执业医师法的强制性规定。
接着,黄律师固定病历违规关键证据,证实医院存在就诊时未书写病历、事后补记病历内容与患者实际症状及尸检结论明显矛盾、法院证据保全时未完整提交原始电子病历等事实,符合病历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形。
最后,利用证据规则转移举证责任,因病历真实性存疑导致
医疗损害鉴定无法进行,依据
民法典相关规定,直接主张本案符合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的法定情形,无需原告另行举证过错与因果关系,迫使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方的全部代理意见,依法推定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百万余元。患者家属感动不已,他们说:“黄律师,您不仅为我们讨回了公道,更让我们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黄文基律师,
广东瀛于正
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深耕河源市法律服务市场近10年,累计承办各类诉讼与非诉案件超1000宗。他以“没有大案小案之分,接受委托就必须全力以赴”为执业理念,用专业守护公平正义,用责任兑现每一份委托。相信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他将继续书写更多的精彩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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