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荣誉与职务
(一)荣誉
虽然目前暂未获取到李延亮律师获得的具体荣誉,但从他近二十年的法律工作经历以及丰富的办案成果来看,他在法律领域必然收获了众多认可。多年来积累的丰富经验和出色的办案能力,是他无形的荣誉勋章,也为他赢得了客户的高度信任和良好口碑。
(二)职务
李延亮律师担任
广东正崇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这意味着他不仅要处理各类法律事务,还要参与律所的管理和决策,为律所的发展贡献力量。同时,他还是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展与
旅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这一职务体现了他在专业领域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也让他有机会参与行业规则的制定和交流,为推动法律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
二、成功案例分析总结
案例一:合伙盈利分配纠纷
林先生与陈先生合伙,陈先生独控账目,林先生以曾收40万元推定盈利要求分配。李延亮律师指出合伙需先清算、后分账,仅以40万元推定盈利依据不足。最终
法院驳回林先生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林先生自行承担。此案例提醒大家,合伙不是“投钱就保本”,没签协议、不做账、不清算,法律也难直接帮你要回本金。
案例二:
公司债务
股东责任纠纷
甲科技公司租给乙投资公司房子,乙公司中途退租致甲公司损失40多万。法院判决乙公司赔钱,但执行时乙公司无财产。原来乙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且
股权流转频繁。李延亮律师为甲公司调取工商档案,查清股权流转情况,主张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现任和原股东都要担责。法院最终判决丙财富公司(唯一现任股东)在5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6位历史股东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丙财富公司承担。
案例三: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纠纷
林女士在游乐公司玩卡丁车重伤,法院判决游乐公司赔偿约239万元,但公司只赔1万多后无财产可执行。李延亮律师调取公司银行流水等证据,发现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恶意减资、转移理赔款。以股东损害
债权人利益为由起诉,法院认定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判决两名股东对238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股东承担。
案例四: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上诉案
林女士在阳光文化公司活动中受伤,公司应赔偿约238万元但未履行。李延亮律师查实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一审法院判决二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上诉,
深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赵先生、孙女士对公司238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二股东承担。
案例五:游乐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纠纷
林女士玩卡丁车因围巾被卷入车辆成植物人,游乐公司虽有提示但未尽足够安全保障义务,林女士自身有一定过错。此前判决游乐公司承担60%责任。李延亮律师为林女士家属代理二次起诉,主张多项损失。法院核定损失后,判决阳光游乐公司赔偿林女士2392810元,驳回其他超出部分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游乐公司承担。
案例六:
股权转让欠款纠纷
林女士与王先生、周先生签订
欠条,约定王先生支付股权转让款,周先生担保。到期未付,李延亮律师代理林女士起诉。法院查明欠条有效,认定周先生为一般保证。判决王先生支付转让款及利息,周先生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由王先生负担。
三、律师
个人信息要点
李延亮律师,拥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近二十年的法律工作经验,擅长处理
公司法相关的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以及保险理赔纠纷。他所在的广东正崇律师事务所位于深圳市
龙华区民治街道梅龙大道51号宝山时代大厦2716。如果您在公司法、保险理赔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随时联系李延亮律师,他将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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