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果律师毕业于
山东大学法律专业,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自执业以来,他始终秉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公正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执业宗旨。他现为山东大昌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兼业务主任,执业年限长达7年,已代理案件178件,这丰富的实践经验让他在法律领域游刃有余。
与其他律师不同的是,李学果律师不仅专注于
刑事辩护、劳动
工伤、
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事、
知识产权等多个常见领域,还在海事海商等相对专业的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他能够精准剖析各类复杂法律难题,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这种多元化的业务能力,使他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各种法律需求,无论是简单的
民事纠纷,还是复杂的刑事案件,他都能应对自如。
李学果律师行事风格严密审慎、勤勉尽职、正直守信。在处理每一个案件时,他都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为核心,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他会深入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细节,收集相关证据,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在与当事人沟通时,他总是耐心倾听,解答当事人的疑问,让当事人感受到他的专业和负责。
他胸怀爱心、助危济困,积极践行社会责任。目前,他担任
沂水县多个社区的法律顾问,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支持。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际行动,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着自己的力量。这种社会责任感,让他在众多律师中脱颖而出,赢得了当事人和社会的广泛认可。
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李学果律师代理的成功案例——船舶修理合同主体认定与尾款追偿胜诉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A重工
公司是一家船舶维修企业。2023年6月,B船务公司委托A公司对“某某”轮进行维修,约定修理费²⁰万元,应于2023年6月25日前付清。A公司按期完工并经验收,B公司仅支付10万元,尚欠10万元尾款未付。案涉船舶登记所有人为C航运公司,该轮完工验收单上加盖有C公司相关船章。A公司以B公司为合同相对方、C公司为船舶所有人且在验收单上确认为由,诉请两被告共同支付修理费10万元及逾期利息。B公司未到庭答辩,C公司辩称其仅为出租人,并非修理
合同当事人,盖章仅为确认维修项目,无付款义务,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件难点
1.责任主体争议大:原告主张船舶登记所有人C公司应共同担责,C公司以非合同相对方、仅租赁船舶为由抗辩,主体认定成为核心争议。
2.验收单盖章效力认定难:C公司在完工验收单上盖章,易被误认为债务加入或共同付款,需厘清确认维修行为与承担付款义务的边界。
3.合同相对性与物权归属冲突:船舶所有权登记在C公司名下,但修理合同由B公司签订并付款,需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
4.一方被告缺席:B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需在单方对抗中完整举证合同关系、欠款事实及利息依据。
李学果律师办案思路
1.固定合同关系核心证据:以船舶修理合同、结账付款协议、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回单为核心,锁定B公司为实际委托方与付款义务人。
2.清晰界定验收单效力:主张验收单仅为维修项目确认凭证,并非C公司债务加入或承担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
3.严守合同相对性规则:强调案涉修理合同仅成立于A公司与B公司之间,C公司虽为船舶所有人,但未参与合同订立与履行,不负有法定付款义务。
4.依法调整利息主张:将过高违约金调整为LPR的4倍,符合法律保护上限,提高诉求可支持性。
5.缺席庭审程序把控:在B公司未到庭情况下,完整出示证据、清晰陈述事实,确保
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并支持合理诉请。
判决结果
1.被告B船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重工公司船舶修理费10万元;
2.被告B船务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驳回原告对被告C航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B船务公司负担。
在这个案例中,李学果律师凭借其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成功地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他精准把握船舶修理
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法律观点逻辑严密,诉求调整合法合理,缺席庭审应对成熟,充分展现了他卓越的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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