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局面比想象中更棘手
原告某农村商业银行起诉称,被告某工贸
公司作为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连带保
证人,在判决生效后将其对某塑料厂享有的巨额债权以不合理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某贸易公司,损害了其作为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
法院撤销该《
债权转让协议》。如果撤销请求成立,第三人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剖析案件,核心难点浮出水面
转让行为是否正当成谜
工贸
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是否真的是为了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难以明确界定。常规思路往往会直接关注转让价格是否合理,但本案中,贸易公司是为结算历史借款而受让债权,属于正常商业经营行为,这使得单纯从价格判断转让行为的性质变得复杂,常规判断方法在此行不通。
债权是否受损难断
如何认定“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这一撤销权要件是个难题。农商行虽强调债权可能受损,但债权已有主
债务人及其他保证人提供的足额抵押担保。常规思路可能会认为只要有债权转让行为就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但在本案中,抵押物价值远超债权总额,且原告已申请查封抵押物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这使得判断债权是否真正受到实质损害变得困难,常规判断在此失效。
基础文书撤销影响不明
原告主张工贸公司与塑料厂之间的民事调解书已被再审撤销,债权转让失去基础。然而,常规思路认为基础文书撤销转让就无效,但本所律师需反驳这种观点,证明债权本身仍存在且转让行为合法有效,这与常规认知相悖,增加了案件的难度。
策略定乾坤,直击案件核心
论证转让行为正当性
选择向法庭提交记账本、邮件往来等原始凭证,并申请法定代表人出庭陈述,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工贸公司转让债权是为结算真实历史借款,属于正常商业经营行为。因为这些原始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债权转让的背景和目的,从根本上说明转让行为不具有恶意,比单纯从价格或其他方面辩解更有说服力。
证明债权未受损害
重点强调并举证农商行的债权已有足额抵押担保且已申请查封抵押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事实。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证明自身债权受到实质损害,而在本案中,抵押物的存在和相关协议的达成说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保障,转让行为并未影响债权清偿,以此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程序与事实双反击
指出原告在明知债权转让事实的情况下仍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并提出原告行使撤销权可能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通过程序和事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抗辩,既从法律程序上对原告的起诉资格提出质疑,又从事实角度强调原告行为的不合理性,增加胜诉的机会。
执行与结果,策略成效显著
在执行策略过程中,律师团队精心收集和整理记账本、邮件等原始凭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详细梳理抵押物的情况和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为证明债权未受损害提供有力支撑;同时,仔细研究案件时间线,明确除斥期间的问题。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律师及被告方的代理意见,认为工贸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系正常商业经营行为,原告债权已由抵押财产担保,转让行为未侵害原告债权清偿的实体权利,虽除斥期间抗辩未获采纳但不影响最终结果,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772元由原告负担。这一结果直接验证了律师策略的正确性,通过对转让行为正当性的论证、债权未受损害的证明以及程序与事实的双反击,成功维护了债权转让的稳定性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从这起案件中可以提炼出两条可迁移的办案原则:一是精准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通过扎实的证据体系证明案件的核心问题;二是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抗辩,不仅关注实体问题,也不能忽视程序问题。张玉芝律师专注于
刑事辩护、企业合规及民商事诉讼业务,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客户提供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以高效、负责的态度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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