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编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既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1)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4)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编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所谓编造,是指毫无根据的、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胡编乱造。其结果是产生虚假的即不存在、不真实、与事实不符的信息。
所谓恐怖信息,是指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能使公众为自己生命、健康、财产惶恐不安由此产生恐怖气氛的信息。
有的采取口头方式编造、宣扬,或通过他人向外扩散等;有的采取书面方式,如在报纸、书刊、杂志、布告、标语、广告、信件等编造、散布;有的采用电话、电视、电影、录音、录像、互联网、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现代化的信息传播手段编造、扩散,等等。无论其方式如何,只要是将并不存在的恐怖信息杜撰出来,或者传播出去让不特定的公众知道,引起了恐慌,扰乱了社会秩序,即可构成本罪。
4、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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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朕律师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天津执业14年
擅长: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亮点:
受到过“在看守所37天不放人是什么结果”等媒体报道。
律师简介
杨朕律师,现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积累了大量的诉讼经验。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重大民商事诉讼以及公司法律顾问方面有着较高的专业化水准和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始终秉承法律服务责任心第一,专业化第二,诚信第三的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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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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