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区别是什么
2023.12.19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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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民法原理,物权优于债权。因此有财产担保的
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其担保物权从而获得债务的清偿。比如有抵押物在手,物的所有人破产了,可以行使抵押权,变卖抵押物清偿债务,无需通过和解或者破产分配行使自己的债权。当然还要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则可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满足自己的债权,因此可以行使表决权.反之,则无权表决。
2,如果行使了优先受偿的权利后,债权还没得到完全的满足,比如欠100万,拍卖了抵押物后,还剩余20万元没有得到清偿,剩余的部分还是一般的债权,不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因此也可以就剩余的部分,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满足自己的债权。因此也有表决权。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三)丧失商业信誉;
-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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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衍祥律师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上海
擅长:
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
律师简介
王衍祥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曾长期在大型国有企业担任法务经理,负责处理公司诉讼与非诉讼事务,起草审核公司经营中的各类合同,制定公司规章制度,防范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有国家律师资格证,拥有法律专业知识和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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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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