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只有在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且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后,才能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法定的六个月或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作为除斥期间,一般为不变期间,要么为法定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要么合同另有约定,不因任何事由(包括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中止、中断或延长,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保证期间不会因为起诉而中断,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期间不会因为起诉而中断,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期间不会因为起诉而中断,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会发生中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保证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而是担保债权的存续期间。《民法典》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除斥期间不是保证期间。保证期间首先允许约定,而除斥期间为法定期间,只有解除权可以约定除斥期间。保证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债权。而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形成权。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保证人若无抗辩权的行使,保证期间功成身退。
当事人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