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限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约定,约定时要载明保证的具体时间。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是债务履行期满后6个月。

在保证合同中所规定的保证期间,其有效期不得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且应与其同日届满;在此基础上,当事人仍然具有自由协商约定保证期间的权利;然而若当事人并未进行约定,则保证期间将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保证期间过了之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的责任,债权人不能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有关共同保证期间的内涵,我国《担保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进行明确的界定。就字面意义,存在两种理解:一种是指共同的保证期间,即所有保证人共同承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该保证期间具有唯一性;另外一种是指共同保证中的保证期间,即共同保证中

未约定保证方式计算保证期间的方法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如果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关于未约定保证期间怎么计算保证期间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