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函确实属于保证担保的一种形式。担保函,也称为保证书,是由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书面信用担保凭证。在担保函中,担保人承诺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以下就是华律网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华律网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如果债权人在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意向函中约定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的,担保人对此承担担保责任,此种情况下,担保意向函就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担保人需要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主债权债务变动如何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权转让与保证责任的承担、主债务转让与保证责任的承担、主债权债务变动与保证责任的承担,就上述问题,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接下来就由华律网的小编来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一、主债权转让与保证责任的承担保证合同

一般来说,有担保函是可以不需要担保合同。担保函与担保合同,从法律效力角度,没有什么区别。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案情简介1996年8月26日,某市钢铁公司(以下简称钢铁公司)以技术改造为由,向该市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贷款600万元,期限为1996年8月26日至1999年4月27日,该市电业公司(以下简称电业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