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是依据侦查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设立的,无论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被告人在审理期间无故拒不到庭,决定逮捕后经公安机关追捕未能归案的案件,可以中止审理,待被告人被追捕归案后,再恢复审理。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了强制措施以后逃避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立案后不一定会采取强制措施,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刑事强制措施有很多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都属于强制措施,各类强制措施的适用都有法定的条件。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须采取强制措施。
不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是。刑事强制措施有很多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都属于强制措施,各类强制措施的适用都有法定的条件。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须采取强制措施。
不一定。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一定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均应当由办案的公检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可以,对刑事自诉案件,经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足以证明被告人已构成犯罪,必须迅速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对被告人在审理期间无故拒不到庭,决定逮捕后经公安机关追捕未能归案的案件,可以中止审理。
时间不定。刑事强制措施有很多种,拘传、取保候审等都属于强制措施,各类强制措施的适用都有法定的条件。因此,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是不一定的。如,对于那些经公安机关合法传唤后不到案的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可以采用拘传。
采取新的强制措施之后,之前的强制措施是会“自动解除”。但强制措施一般是撤销或者变更,不用“自动解除”这一说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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