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该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该违法行为的;3、该违法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发现的。
行政处罚不是必须要立案,行政处罚立案的条件,一是发现违法行为;二是执法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以下几种情形应不予行政处罚: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这几种情况就不需要立案。
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的条件: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1、不满14周岁的人不予行政处罚;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的等,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行政机关如果认定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这时是必须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出具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
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处罚的条件如下:第一、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第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第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具有以下情况,没有严重后果,不予行政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