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的遭遇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受案外人陈某某邀约,李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注册、变更多家企业至自身名下,开立对公账户后交由他人用于资金走账,还拿到了按照走账金额10%的好处费。可他没想到,自己这一行为竟让自己陷入了犯罪的深渊。李某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企业
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一系列关键物品交付给陈某某,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中一个涉案账户还直接关联被害人被
电信诈骗案件。案发后,李某被侦查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以
帮信罪向
法院提起公诉。
面对如此复杂严峻的局面,李某将希望寄托在了陈州云律师身上。陈州云律师在
刑事辩护领域有10年的经验,对各类刑事案件尤其是“帮信罪”有着深入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他马上意识到这起案件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案件存在多个核心法律争议焦点,包括如何认定李某主观上是否清楚账户将被用于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李某注册空壳
公司、交付对公账户用于资金流转的行为是否属于帮信罪规定的“支付结算帮助”,涉案账户巨额流水是否达到追诉标准,以及在涉案流水数额巨大的前提下,如何为李某争取从轻处理。
陈州云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他第一时间会见李某,全面核实案件细节,仔细梳理全案证据材料。经过深入分析,他确立了定性不持异议、主攻量刑从轻的整体辩护策略。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你知道别人要去干坏事,还主动给他们提供工具,或者帮忙宣传、处理钱的事情,而且这个事情还挺严重的,那你也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就像在一个
盗窃团伙里,你虽然没有直接偷东西,但你给小偷提供了开锁的工具,那你也可能会因为帮助犯罪而被处罚。
【案例关联说明】在李某的案件中,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将企业对公账户等提供给对方用于资金流转,这就属于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这个规则直接支撑了案例中对李某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责任划分,是认定李某犯罪的重要依据。
陈州云律师先向李某充分释明《刑法》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规定以及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后果,客观分析了本案流水规模和证据现状。李某经过充分权衡,自愿认可指控事实和
罪名,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接着,陈州云律师结合卷宗证据,重点向办案机关提出,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条件。同时,他向法庭说明,李某并非上游犯罪组织者、资金实际操控者,仅提供企业对公账户作为资金通道,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次要工具地位。并且结合李某的认知水平、获利模式、案发后的行为表现,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量。在庭审中,由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州云律师配合司法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升了庭审效率,同时在法庭辩论阶段完整发表量刑辩护意见,请求法院采纳公诉机关合理量刑建议。
最终,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院认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李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能得到很多启示。从法律层面来看,对公账户已经成为电诈黑灰产业重要工具,个人切勿受高额佣金诱惑,注册空壳公司、买卖、出租、出借对公账户等。而且“主观明知”不需要明确知晓上游具体犯罪类型,只要意识到对方可能实施网络犯罪,仍提供账户协助资金流转,即可认定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资金流水也是认定“情节严重”的核心标准,即便尚未实际拿到好处费,只要提供账户且产生大额涉案流水,依然成立犯罪。
在刑事辩护实务方面,针对流水巨大、证据扎实的帮信案件,强行做无罪辩护风险极高;若当事人主观明知证据充分,优先选择认罪认罚+量刑从轻辩护是更务实方案。辩护人需要尽早会见,做好法律风险告知,稳定当事人供述。同时要区分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账户提供者大多属于帮助行为,可据此请求法庭区别于上游组织者进行量刑。即便认罪认罚,辩护人仍应当完整审查全部证据,排查证据瑕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陈州云律师在这起“帮信罪”案件中的表现,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是“帮信罪”方面的专业能力和经验。他凭借着对法律的理解、对案件的把握以及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为李某争取到了从轻处罚,也为众多身处“帮信罪”困境的当事人带来了希望。如果你或者身边的人遭遇类似的法律问题,不妨相信像陈州云这样专业的刑事律师,他们会用专业为你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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