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
帮信罪”),在当下电信网络犯罪猖獗的情况下呈高发态势。很多人在利益的诱惑下,不知不觉就成了
电信诈骗的“工具人”。
贵州碧源
律师事务所的陈州云律师,有10年
刑事辩护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曾成功代理多起帮信罪案件。今天,我们结合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帮信罪的辩护要点与实务经验。
李某受陈某某邀约,为谋取非法利益,注册、变更多家无实际经营业务的企业,开立对公账户并交付给他人用于资金走账。他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案两家企业对公账户资金进出流水总额巨大,其中一个账户还关联了被害人被电信诈骗案件。案发后,李某被侦查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以帮信罪向
法院提起公诉,李某委托陈州云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有人要去偷东西,你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偷东西的行为,但你给小偷提供了作案用的工具,比如撬锁的钳子,那你也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在网络犯罪里,如果你知道别人在网上犯罪,还为他们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或者帮忙转账收钱等,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就要被判刑。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将企业对公账户等提供给他人用于资金流转,这就属于法条中规定的“支付结算帮助”。该规则明确了李某的行为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支撑了案例中对李某的责任划分。
面对此案,陈州云律师第一时间开展会见,全面核实案件细节,梳理全案证据材料,确立了定性不持异议、主攻量刑从轻的整体辩护策略。
首先,陈州云律师向李某充分释明《刑法》关于帮信罪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后果,引导李某自愿认可指控事实和
罪名,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为后续的量刑争取打下基础。
其次,陈州云律师结合卷宗证据,重点向办案机关提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条件。
同时,陈州云律师向法庭说明李某并非上游犯罪组织者、资金实际操控者,仅提供企业对公账户作为资金通道,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次要工具地位,并结合李某的认知水平、获利模式、案发后的行为表现,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量。
最后,在庭审过程中,陈州云律师配合司法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升庭审效率,同时在法庭辩论阶段完整发表量刑辩护意见,请求法院采纳公诉机关合理量刑建议。
经法院审理,李某犯帮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院认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信罪;但李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这个判决结果,与陈州云律师的辩护策略和努力密不可分。
通过这起案件,陈州云律师总结出了诸多帮信罪案件的辩护经验:
一是针对流水巨大、证据扎实的帮信案件,强行做无罪辩护风险较高。若当事人主观明知证据充分,优先选择认罪认罚+量刑从轻辩护是更务实的方案。
二是辩护人需要尽早会见当事人,做好法律风险告知,稳定当事人供述,防止出现反复,保障坦白、认罪认罚情节顺利认定。
三是要区分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账户提供者大多属于帮助行为,可据此请求法庭区别于上游组织者进行量刑。
四是即便当事人认罪认罚,辩护人仍应当完整审查银行流水、电子数据、聊天记录等全部证据,排查证据瑕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帮信罪高发的今天,陈州云律师凭借其经验和专业的辩护能力,为不少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他的这些经验不仅为刑事辩护实务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也为社会大众敲响了警钟。我们应当牢记,切勿贪图短期收益,以免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遭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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