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金律师是
广东的信
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
建设工程法务师资质,有着十余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他专注于
刑事辩护领域,擅长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都有不少成功案例。他的辩护风格严谨、细致、勤勉尽责,能依据案件的不同阶段动态地调整辩护策略。
精准量刑:挖掘关键情节的重重困难
这起案件中,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在明知“上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以个人身份信息登记
公司并办理对公账户供其使用,涉案金额巨大。李律师接收委托后,了解到定罪层面并无实质争议,辩护的重点在于量刑情节。
要认定张某的
自首情节并非易事。“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告知位置并等候”是否构成自动投案,在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李律师需精准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认定标准,仔细梳理张某到案前后的具体情况,论证其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电话通知后主动配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才成功让
法院认定其为自首。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你闯祸了,但是没等别人找上门来,你自己主动去跟人家说“我错了,我做了什么什么事”,还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得明明白白,这就是自首。如果你自首了,那在处罚的时候就有可能从轻或者减轻。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张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告知自己位置并等候被抓,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符合自首的特征。该规则支撑案例中当事人的自首认定,为其争取到从轻处罚的机会。
此外,张某有多次前科劣迹,这对量刑有不利影响。李律师需要提前评估这些劣迹在法庭上可能产生的影响,主动提示但又要合理化解,引导法院在从重与从轻之间作出平衡裁决,这着实考验他的经验和应变能力。
有效沟通:争取合适量刑的复杂博弈
李律师选择“罪轻辩护”路径,将全部精力集中于量刑环节。这就要求他与公诉机关保持有效沟通,让检察机关充分考虑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需要不断地交流观点、提供证据,公诉机关会综合各种因素来调整量刑建议,这中间充满了不确定性。而李律师要在这个复杂的博弈中,为张某争取到较为有利的结果,需要具备出色的沟通能力和谈判技巧。
附加事项:保障当事人权益的细致考量
律师还要关注一些附加事项。比如公安机关扣押的张某的iPhone12手机,虽然李律师论证该手机系联络工具而非犯罪工具或违法所得,但法院最终仍认定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不过李律师的充分准备,避免了当事人在该问题上遭受超出预期的损失。另外,张某此前因同一行为已被
合肥市公安局罚款500元,李律师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积极推动法院将已缴纳罚款折抵相应
罚金,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
在这起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例中,李华金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成功为被告人张某争取到了合理的判决结果。这不仅体现了他的职业素养,也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