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等。
保险合同无效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形。保险合同中部分内容无效,但对其他内容效力不产生影响,如较为常见的是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因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无效,但不影响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等等,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霸王条款并非一种法律定义,通常认为霸王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利用其强势地位单方面制定的,用于逃避法定的义务,减免自身责任不公平等的格式条款和声明。霸王条款限制了投保人的权利,严重侵害了保险当事人的利益。
认定保险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必须满足这些条件才具备有效性:合同双方必须有着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里约定的内容必须表达明确真实;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能够危害公共利益。
有效的保险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凡保险合同订明的保险期限届满时,无论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过保险事故以及是否得到过保险赔付,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合同按时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果是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更高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确保投保人能够充分理解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如果保险人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则免责条款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审查保险人是否真正做到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以及“明确说明”。这包括但不限于条款的具体位置、字体大小、颜色区别等可视性提示,以及是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确实进行了详细解释。一般情况下,保险人需要承担其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部分特殊情况,如投保人的不当行为导致保险合同解除时,某些情况下即使保险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若法律或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了无需返还保费等特别约定,那么这些特殊免责条款在特定条件下仍可能有效。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只要免责条款不存在下列情况则就是有效的:(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如果免责条款存在上述情况的,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