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保险合同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等。
包括的事项:1、相关人员的名称和住所;2、保险标的;3、责任和责任免除;4、保险期间和责任开始时间;5、金额;6、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7、赔偿或者给付办法;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9、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合同包括以下这些主要内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等。
保险合同的形式包括以下几点:(一)投保单;(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三)暂保单;(四)其他书面协议。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效力变更。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非保险人,通常又称为保险合同转让,或保单转让。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 ,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有效的保险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包括: 1.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特定; 2.财产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3.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双务有偿合同; 4.财产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5.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机会性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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