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被保险机动车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应为无效条款。
有效,但保险法对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所限制。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只要免责条款不存在下列情况则就是有效的:(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如果免责条款存在上述情况的,则无效。
保险合同没有免责条款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是有效的:行为人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行为人订立免责条款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免责条款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只要免责条款不存在下列情况则就是有效的:(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如果免责条款存在上述情况的,则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果是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更高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确保投保人能够充分理解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如果保险人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则免责条款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审查保险人是否真正做到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以及“明确说明”。这包括但不限于条款的具体位置、字体大小、颜色区别等可视性提示,以及是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确实进行了详细解释。一般情况下,保险人需要承担其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部分特殊情况,如投保人的不当行为导致保险合同解除时,某些情况下即使保险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若法律或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了无需返还保费等特别约定,那么这些特殊免责条款在特定条件下仍可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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