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国有资金占控股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招标公告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有效期与招标文件一致。招标公告发布周期至少为5天,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招标文件发售周期,按招标公告规定为准,但开始发售招标文件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工程招标不一定要采用公开招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公开招标的等标期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具体时间由投标人根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确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流程:(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三)对提出投标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并非强制招标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必须招标。因为法律规定了两类情形下是可以不招标的。这两种情形具体为:(一)属于必须招标项目但未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建设项目依法可以不招标。(二)属于依法可以不招标的特殊项目。
暂估价项目在以下情形下必须招标:(一)总承包合同中有暂估价的工程、服务或货物;(二)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三)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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