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是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经司法机关批准让其取保监外医治的执行方法。又称监外就医,属于监外执行的一种,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保外就医,是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身体患有疾。
我国对身患重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即根据罪犯病情,决定保外就医的时间为半年或一年。期满前,监狱派干警考察或发函调查,如果病情基本痊愈,应及时收监执行;如果病情尚未好转,需继续治疗的,要依法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手续,每次可延长半年至一年。
保外就医期间计算为刑期。如果保外就医期限结束时刑期已满,将按刑满释放处理,如果罪犯病情完全恢复但是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因此保外就医是计算刑期的。
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
保外就医的条件: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等等。
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突然患有严重疾病且监狱没有适合的治疗修养的场所的,可申请保外就医,这也是属于监外执行的一种,申请保外就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拘役期间可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办理程序: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罪犯及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罪犯保外就医申请书》,经分监区集体研究,上报监区审核,监区审核同意后,由分监区带罪犯到监狱医院进行医疗鉴定。
审批保外就医的程序:对需要作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条件,集体讨论提出,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刑罚执行科(直属分监区直接报送刑罚执行科)。
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则不可以。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