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合同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该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凭借该霸王合同,写好起诉状,向法院起诉解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遭遇霸王条款的处理方法:首先,消费者可以和商家协商,若协商无果,可以到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也可以到当地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商家赔偿损失。最后,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请求确认霸王条款无效。但在维权过程中,应保留相关证据和凭证。
1、可以撤销。2、签订合同时会遇到一些霸王条款,这种霸王条款实际上是合同显失公平的表现。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具体表现为:(一)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了对方紧迫情势、缺乏实际经验或不知情,使之提出或接受了明显不利的条件;(二)当事人一方不正当地利用其在经济地位、社会影响或人际关系上的优越条件,使对方接受或提出明显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三)因第三方的不正当干涉,使双方当事人不得不达成显失公平的协议。
合同终止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2、债务履行完毕;3、债务被抵销、免除;4、债务人提存标的物;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6、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一、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二、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无效。霸王条款,确切地说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
1、霸王条款主要表现为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通常都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然后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2、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霸王条款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便于重复使用而预先草拟,并且在合同订立之时没有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的条款。一方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遵循合同的公平原则,如果格式条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加重对方当事人义务,减轻自身义务的,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