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等。
肖像权属于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不属于肖像权侵权:(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侵权行为包括:(1)不当利用他人肖像。(2)以侮辱的方式毁损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3)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这是指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的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肖像权的惩罚是承担民事责任。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这样认定是否侵犯了肖像权: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没有经过肖像权人同意直播其肖像是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偷拍属于侵犯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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