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认定
2021.10.17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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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嫖宿幼女罪认定具体如下:1、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按传统贞操观,以是否奸入,作为强奸妇女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比较适宜。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报告编号:NO.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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