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医疗损害后果。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情况实际上也是一种医疗意外。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紧急情况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发生医疗意外;3、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6不可抗力。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解决的;3、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4、已经调解终止,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四肢肌力级(二级)以下(含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4、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二级医疗事故按下列标准赔偿:(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的情形:1、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2、鉴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3、鉴定专家组成员没有依法回避或者收受一方当事人财物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技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