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的规定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1)多个主体。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共同实施侵权行为;(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一般侵权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分配比较明确,但在特殊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就不太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往往会存在一种误解,认为特殊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是被告承担,原告没有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依据本条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
一是由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告负举证责任的事项减少,不必再就被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二是由于实际举证责任倒置,被告的举证责任加重,即使是仍以过错为要件的侵权责任,被告亦要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任何一方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加以证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关于侵权的举证责任,构成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2)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具有违法性;(4)行为人有过错。
对于侵权的举证责任,可分为一般侵权的举证责任和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一般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关于侵权的举证责任,构成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2)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受害人(原告)的举证责任。二、生产者(被告)的免责举证责任。生产者(被告)的免责举证责任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若要免责,则应对免责事项负举证责任。三、销售者(被告)的免责举证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