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社会安定。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中明确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等。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侮辱罪犯的人格;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六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等。
辱骂人民警察的应当结合具体场景具体判断违法性,如果是人民警察正常执行公务时辱骂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辱骂人民警察的应当结合具体场景具体判断违法性,如果是人民警察正常执行公务时辱骂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侮辱人民警察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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