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面身份,专业护航
朱晓芒律师不仅是
浙江海昌(乐清)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还是
温州市破产管理人、温州市未成年人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家庭律师与首席法务经理签约律师。这些丰富的职务与称谓背后,是他扎实的专业能力和多领域的知识储备。
作为温州市破产管理人,朱律师深耕企业破产、债权申报、债务重组等专项法律业务,凭借对本地司法实践与企业营商环境的熟悉,他的办案方案接地气、可落地,帮助众多企业解决了燃眉之急。而作为温州市未成年人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他积极参与未成年人公益法律服务,开展普法宣传与
法律援助,展现了一名律师的社会责任担当。同时,朱律师还是家庭律师和首席法务经理签约律师,能为家庭和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兼顾个人维权与企业合规。
专业加持,综合服务
朱晓芒律师毕业于中国计量大学法律专业,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更特别的是,他还持有初级心理咨询师证书。这一独特的身份,让他在处理婚姻家事、
劳动争议、刑事案件时,能够从法律与心理双重维度为客户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在婚姻家事纠纷中,他不仅能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财产权益,还能给予心理上的安慰和疏导;在劳动争议案件里,他理解劳动者和企业的不同心理诉求,通过法律手段平衡双方利益,促进问题的妥善解决。
成功案例,彰显实力
在众多案件中,《事故后离开≠
肇事逃逸:成功为当事人争取排除逃逸情节并适用
缓刑》这一案例格外引人注目。当事人驾车发生
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因内心恐慌离开现场,后于次日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然而,检察机关却认定其具有逃逸情节。
面对这一复杂局势,朱晓芒律师开始了他的专业辩护。本案的难点在于,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直接认定为逃逸。但朱律师认为,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关键在于离开现场的主观目的是否为逃避法律追究。经过全面梳理证据,他发现当事人离开现场系因突发事故后的恐慌心理,非为逃避法律追究;次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不符合逃逸的主观要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此前无交通违法记录,系初犯、偶犯。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通俗化解释:就好比两个人打架,有人打完架撒腿就跑,就是为了躲着警察,不想承担责任,这就是逃逸;但如果有人是被吓跑了,后面又自己回来主动承认错误,那就不能简单说他是为了逃避责任而跑。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当事人虽然事故后离开了现场,但他是因为恐慌,而且第二天就主动投案如实交代情况,这就说明他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该规则如何支撑案例中当事人的抗辩/责任划分:这一规则为朱晓芒律师提供了法律依据,证明当事人不符合逃逸的构成要件,从而为排除逃逸情节的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关键节点上,朱晓芒律师通过当事人陈述、心理评估、亲友证言,证明离开现场系因恐慌而非逃避法律追究;提交投案记录、供述笔录,证明次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在庭审中提出排除逃逸情节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认定当事人不构成逃逸,以
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朱晓芒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敏锐的洞察力和出色的辩护能力,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平的判决。这个案例不仅体现了他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也展示了他在主观目的辩护和量刑辩护中的实力。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不妨相信像朱晓芒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他们会用法律武器为你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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