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羁押了1年多,法院认定免予刑事处罚,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具体情形有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等。
被羁押了1年多,法院认定免予刑事处罚,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具体情形有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等。
正常情况下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除非是拘留超期,同时又无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等。
如果刑事强制措施是错误的,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在最终解决刑事损害赔偿争议之前须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关于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请参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超期羁押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法定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其中包括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其赔偿程序的初始得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确认申请,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其行为违法。对确认有异议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能“申诉”。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以及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