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法律依据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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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涛律师
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石家庄执业16年
擅长:
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程建筑
律师简介
王瑞涛律师先后毕业于河北医科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分别获得医学学士和法律硕士学位,现任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世界中联中药上市后再评价专委会理事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医学专利代理人。【王瑞涛律师学术成果】——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期刊、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收录期刊等收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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