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有控告犯罪的权利。对不立案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权申请复议;有权参加法庭审理,行使陈述权、辩论权,有向证人、鉴定人、被告人发问的权利。
被害人能提起上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可以。诈骗案件中,如果罪犯已经被定罪,被害人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罪犯退还被骗款项。被害人要求民事赔偿的的方式主要有二种:1、尚未判决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如果法院已经判决的,则被害人应该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等。
单位作为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与自然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负担的诉讼义务基本相同。单位被害人应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来行使诉讼权利、负担诉讼义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事实上具有被害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的身份。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报警如果符合自首的要件是属于自首的。根据法律规定,自首的认定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案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害人宽恕可以从轻处罚,但不是必须。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判刑。刑罚是刑事处罚的简称,指行为人因为违反刑法规范而受到国家机关实行的法定的强制处分。
被害人提出的刑事抗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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