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纳公告费是原告的义务,其不交纳公告费就不能进行公告,既而无法通知受送达人诉讼权利及开庭事项,也就无法推进诉讼程序。而诉讼程序的搁置是由于原告不履行相应义务造成的,应视为其以不作为的方式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推进。
法院的公告费应送交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缴纳方式有以下几种:银行汇款至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邮局汇款至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前台或本报驻当地公告代理点现金缴纳。
离婚被告因下落不明不出庭的,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若被告仍未出庭,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公告送达,如果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以及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丈夫下落不明再婚的,可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想再婚,依据我国法律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对下落不明人会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如果对方失踪满两年的,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失踪后再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法院将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民法典》规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当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依法开庭审理。如果失踪继承人回来,财产归他所有;如果该继承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其财产由财产代管人代管;如果该继承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
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提出离婚请求。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