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一、原告申请追加被告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二、被告申请追加共同被告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第一,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所谓“情势”,系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具体如:国家政策、行政措施、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等。第二,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第三,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第四,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3修正)》第249条和第250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如果法院准许,裁定变更诉讼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由受让人作为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原当事人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例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如果双方都自愿变更小孩抚养权,双方只要签订一个变更协议,表明变更的事实就行了,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的,可以到法院起诉变更。除此之外,还要遵守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如果对方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那么法院会支持变更。
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是:(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等。
离婚后抚养费变更的法律规定是:1、在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现有生活水平,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或其他正当理由的,子女有权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2、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合同变更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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