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信访处理结果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2024.04.24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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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不服信访处理结果能否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关键是要认清信访机构就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等行为的性质,即是否属于《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信访机构不是适格被告,其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依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其所在的本级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处理信访事项的内设机构,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其处理信访事项的活动后果应当归属于其所在的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从这个意义上讲,信访工作机构本身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信访机构不能直接作出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信访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履行的职责包括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信访机构不直接替代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也无权直接改变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因此,信访机构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对信访人自身利益并没有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和信访处理意见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
信访处理意见不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尽管《信访条例》并未对信访机构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和复核意见等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但从“意见”内容来看,这些“意见”尚未产生拘束力,一般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实际影响;作出程序上,这些“意见”的作出并没有一般行政处理决定所要求的严格程序规范;此外,这些“意见”需要借助另行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才能撤销或者变更原来的行政行为,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
- 法律依据
-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全文》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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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第六条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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