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当事人书写复核申请时,一定要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不当的错误所在,并抓住有关证据不放,力争复核机关认可自己的意见。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5日内,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审查期间,当事人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否则将导致复核程序终止。所以,当事人没有十分把握,一般不要申请复核,可以在调解时要求调整责任比例,或在诉讼中要求法院重新划分责任。如果你当初申请复核过,并且复核结论是维持原认定,调整和重新划分责任就会更加困难。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后,会向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送达。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4条规定,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后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可以申请复核。参照下列内容: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处理有以下几点: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出具的技术性法律文书,同时也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
当事人不能针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后,会向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送达。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4条规定,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后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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