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收费,收车牌。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等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号牌、行驶证等,出具注销证明。
先提交回收资格申请,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车辆报废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一)《机动车登记表(副表)》(到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抽取);(二)《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三)《机动车登记证书》(未获得的除外);(四)《机动车行驶证》;(五)车辆号牌等。
报废车辆办理流程:1、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2、确认车辆唯一性,审核交验手续,无误后收车,开具解体厂收车证明。
报废办理需提供的材料:(一)《机动车登记表(副表)》(到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抽取)。(二)《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二块车辆号牌。(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